四类药品停止销售图片(四类药品下架)
发布时间:2024-09-03 浏览次数:14

四类没登记被公司检查到要扣钱违法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违法。零售药店对“四类药品”未实名登记、未及时上报信息,或者向有发热症状人员销售“四类药品”的,属于违反《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条、第44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抗原检测结果回访登记不及时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药店暂停营业7天,现场组织药店工作人员学习疫情防控和销售“四类药品”搭配抗原检查试剂的规定。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该条例。

...药店恢复销售退热药品新乡第3号通告!药店暂停销售退烧药物

近日,河南省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解除零售药店暂停销售退热药品管控政策,从严从细部署药品流通监管相关工作,严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利用网络销售假劣药品等行为。调整退热药品销售管控政策。

从10月27日起,新乡全市范围内各零售药店销售的退烧类药物全部下架,止咳类、抗病毒类、抗生素类等药物须顾客实名登记后方可销售。广大市民如出现头痛发热、咳嗽乏力、嗅觉减退等异常症状,要立即做好个人防护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药店退烧药还有再卖的,但每个省份不一样,如果你处在中高风险区药店肯定是不卖退烧药的,低风险区如果有核酸检测证明,扫健康码和身份证实名登记后是可以买退烧药的。其实药店不卖退烧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担心发热患者不去主动报备,疑似新冠病毒,买退烧药后容易蒙混过关。

四类药品最新政策

1、药品二四类是指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流通、使用监管要求及药品危害性等因素对药品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其中,二类药品是较常见的药品,比如感冒药、消炎药等,属于医生可以开具的处方药品;而四类药品则是非处方药,也叫保健食品,如维生素、参茸制品等。药品二四类的限制较为严格。

2、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广义的特殊药品,即特殊管理的药品。则除上面的4类药品外,还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含特殊药品类复方制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易制毒化学品中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3、这四类药品是:毒、麻、精、放。《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因上述四类药品如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极易造成瘾癖、中毒或产生依赖性,危害人民健康,失之管理,就会发生流弊,危害社会治安。

4、四类药品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的销售监管,全部凭处方购销并实名登记顾客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以及购买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需要确保可以通过系统追溯到人。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对“四类药品”追踪随访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做好实名登记工作。

唐山市关于禁售四类药的规定

1、唐山市关于禁售四类药的规定,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相关目录药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监管局就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进行部分调整。

2、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3、禁止在种植、养殖、收购、仓储、运输、生产、加工、屠宰、经营、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中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实行属地管理。

4、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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